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员工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一般为期一年);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一)酗酒肇事者;
(二)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继续哄闹者;
(三)属报复行为者;
(四)故意伤害证人者;
(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六)结伙作案者。
第四条 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五条 屡次违纪者:
(一)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
(三)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检讨所犯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七条 违纪者有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奖学金的评选和其他活动的评优资格;
(二)受处分者是“先进个人”的,取消其违纪当年的“先进个人”称号。
第九条 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凡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员工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员工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员工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员工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一)未经允许,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公共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言,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传播淫秽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走私、贩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将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安全设施或以其他危险方式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水源、森林、农场、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
(一)在员工宿舍、课室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从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破坏学院公共设施,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员工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员工宿舍,或在员工宿舍使用煤气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燃烧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员工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员工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员工宿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未经允许擅闯员工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屋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校内打麻将作赌博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证人报复、威胁或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因教师或工作人员批评而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煽动策划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微伤或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明知是违法违纪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使事态扩大或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老员工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一)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骚扰、调戏、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同居或同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含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含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含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含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核作弊者,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全日制本科员工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逾期不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员工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在离校前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条款,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毕业生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分的解除与撤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经考察,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提前或按期解除其处分;
(二)受学校处分后,有进步表现突出者,可撤消其处分;
(三)处分解除或撤消决定,视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告。
第四十条 处分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给予员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二级学院研究批准,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给予员工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须由员工工作处、教务处、保卫部门及员工所在二级学院共同讨论决定,并报校一级主管领导批准,报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二)二级学院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学院员工违纪的调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学校或系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员工本人,并告知员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五)处分决定,视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告;
(六)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员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申诉与复查
(一)受处分的员工有申诉的权利,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而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委托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