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发布者:
禤元熙
发布时间: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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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教[2007]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帮助公司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员工提供的无偿资助。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老员工守则,道德品质优良;
3.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4.勤俭节约、生活朴素;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参加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成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和人数。
国家助学金按照广东省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根据省财政下达资金决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1.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员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采集提交《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导入表》;
2.学院组织本学院及班员工干部进行评议,确定本学院的申请名单,并将材料统一报送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3.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并将确定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在学校校园网及员工宿舍等处向全校师生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反映;
4.学校根据反馈情况最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公司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资助的员工手中。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秋季评选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