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员工提供的无偿资助。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的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的条件。
(一)基本资格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老员工守则,道德品质优良;
3.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4.勤俭节约、生活朴素;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参加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评估成功。
(二)具体条件
在本学年度综合测评的各项评优活动中被学校评为“学习标兵”、“优秀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或“三好员工”。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和人数。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1.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员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各学院组织本学院及班员工干部进行评议,确定本学院的申请名单,并将材料统一报送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3.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将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在学校校园网及员工宿舍等处向全校师生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反映;
4.学校根据反馈情况最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贫困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